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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當遭受家庭暴力,心裡感到害怕、無助、難過,該怎麼辦?
答:你可以撥家庭暴力防治保護專線 113 的 24 小時免付費電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有受過專業訓練的工作人員提供您必要的協助及諮詢,並對您個人資料及求助內容予以保密。
- 113全國保護專線:
113線上諮詢: http://ecare.mohw.gov.tw/ -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088-885
- 福利諮詢專線:1957
-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問: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什麼可以保護被害人?
答: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可以保護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居住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
◎問:警察單位面對家庭暴力時,通常會如何處理?
答:
- 受理報案時:電話報案時,警察會詢問受害精狀、地點,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家暴官),並告知受害者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警察機關受理口頭報案時,將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並將第二聯交當事人收執。
- 現場處理時:員警到達家庭暴力發生現場後,視雙方情緒、身體或周遭財物毀損狀況,先予適當隔離,並嚴予監控加害者。受害者如已成傷,立即呼叫救護車送醫,並做適當之急處理。 *員警至現場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將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受害人如不提起告訴,即予結案,註記於員警工作記錄簿上,並告知受害者應有權利。受害者如請求保護,員警即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
- 後續作業: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員警即予製作筆錄,並進行偵查,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員警將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
◎問:警察單位提供給被害人什麼樣的保障?
答:
- 被害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之急迫危險,或有繼續遭受重大傷害之虞,請立即報案,警察前往現場處理並主動為被害人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於接獲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後即派員執行;發現家庭暴力案件及違反保護令罪現行犯,警察人員將依法逕行逮捕
-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傷害是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需檢具驗傷單或相關證據,自傷害暴力(驗傷單)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罪,請被害人隨時向警察機關舉報。
- 若被害人住居所有安全顧慮,警方會聯絡社政單位提供緊急庇護場所,並依需要護送被害人至安全的處所。
- 若被害人需要聲請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會協助被害人辦理聲請手續,並於法院核發後依核定之保護令指定時間、地點即派員執行。
- 警察人員執行保護令時,必要時將請被害人協助,並製作「執行保護令紀錄表」,其中乙份送交給被害人,請被害人保留每次執行紀錄,可做為違反保護令罪舉證之用。
◎問:保護令申請程序:
答:
- 緊急保護令:無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申請後,除有正當事由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問:醫院可提供被害人之協助?
答:
- 驗傷診療:醫院不應該無故拒絕診療、驗傷,可視需要請醫院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陪伴您,並且尊重您的隱私及維護您的安全。
- 開立診斷書:作為提出法律訴訟的相關證據之一,即使未決定是否提告,還是可以先請醫師開具後放著備用,因為將來到派出所報案時,警察製作筆錄時會將其作為證物。
*若擔心診斷書帶回家被加害人知道並帶來危險,建議找親友協助收藏。